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七条的规定,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,现予公告。如有异议,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(2023年8月1日之前)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。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。(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: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凤新路366号瑞鸿大厦205室,联系方式:89395062)
特此公告。
拟注销的不动产情况
公告单位: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
2023年7月11日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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